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发布时间:2019-08-19 21:59:15


  现代社会追求合作共赢,如果想要一个人创造作品,那么需要耗费很多的精力以及时间,所以有些人就会选择与人合作共同创作一个作品,这样的作品又被我们称作合作作品,那么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包括这样几种情况:(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行使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2)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行使的,行使著作权的时候要通过协商一致来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可以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转让的权利必须要合作作者都同意的时候才能行使。

  二、判断合作作品的标准

  判断合作作品的唯一标准是该作品作者的数量。判断的时点应于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在创作过程的“中途”加入创作的人亦为合作作者。演绎作品不因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使其成为合作作品。作品不因著作权人为复数而成为合作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合作作品引发的纠纷占较大的比例,且较为复杂,而相关的法律规定却相对简单,因此,、合作作者身份的确定、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等方面做出一些不同的判断。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司法的统一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三、合作作品的分类

  (1)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我国立法中规定的“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合成作品”或“结合作品”,不属于合作作品。

  合成作品的组成部分均为独立的作品,可以称其为“作品的合成”的一种形式。“作品的合成”还应包括由作品组成的汇编作品以及由作品组成的而不具有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的数据库,由于后者不是作品,在此不予讨论,这里仅研究合成作品与前者的关系问题。

  由作品组成的汇编作品是指对若干作品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它与合成作品的区别在于:作为组成部分的作品的作者在创作时的意思。如果其创作是为了将其作品合并为相互依存的单一整体作品的意思,则为合成作品;如果其意思发生于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其作品与他人创作的作品则产生汇编作品。

  (2)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我国立法中规定的“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共同作品”或“整体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创作的、统一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认为这才是合作作品。

  共同作品通常由合作者共同构思和确定编写提纲、分工写作、统一定稿,由于思想观点相互渗透,以致虽有写作分工,也无法确定哪一部分属于谁的创作,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综上所述,如果合作作品是可以被分割的,那么每个著作权人都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合作作品不可被分割,那么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之前需要与其它权利人进行协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