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条件

发布时间:2019-10-19 09:47:15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千万元,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文件。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