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首起商业秘密行政诉讼案结案
发布时间:2019-08-13 14:41:15
省高院二审 近日,广东省首宗商业秘密。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决定,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现场查获涉嫌侵权产品 2008年5月6日,,称珠海市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2008年5月7日,,发现张某使用的电脑中储存有自动投切三相省电霸、路灯节电器等5种节电产品的整机材料清单和节电器PCB(电路板)元器件部件的材料清单。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两块PCB成品及一批未安装元件的裸板。其中,节电器PCB元器件部件的材料清单上所列的材料名称、数量及次序与诺比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经诺比公司技术人员鉴别,并经张某认可,两公司同类产品具有很高的相似率,电路板的各个项目和技术参数的相似率达80%以上。 据悉,珠海市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7日,由自然人股东王某、黄某共同出资。王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从未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黄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一直由他们负责。张某于2004年5月8日至2006年12月22日期间,曾在诺比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研发部经理等重要职务,离开诺比公司后,就来到其丈夫黄某新组建的珠海市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开关柜智能操控装置产品(仪表类)工程图设计、节能产品电路板设计及测试工作。 张某在诺比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诺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夹带、拷贝(备份)等手段,窃取了诺比公司以电脑储存介质和以纸质介质存在的各种节能产品整机材料清单和节电器PCB元器件部件的材料清单。张某把从诺比公司窃取的上述技术信息使用于珠海市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省电霸节电器、路灯节电器等产品的电路板成品,并对外销售。 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诺比公司的节电器PCB元器件部件的材料清单以及这些材料组成的电路板成品等技术信息,由诺比公司合法拥有,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受我国法律保护。珠海市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当事人珠海市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载有商业秘密的材料清单等技术资料,并对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珠海市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后又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尤其是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然后跳槽泄密的情况,在广东省乃至全国并不少见。虽然广东省工商部门一直关注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近年来也查办了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但保护商业秘密的宣传工作还做得不够。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导致商业秘密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广东省工商部门将继续大力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力争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重视的保护格局,为企业营造一个健康竞争的市场环境。 ,企业应该重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就本案而言,诺比公司制定了员工手册,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奖惩办法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有具体保护技术秘密的内容条款;所有员工在正式进入公司前,必须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岗前培训和考试,通过考试后才录用。诺比公司还注意了解市场动态,及时发现涉嫌窃取其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线索,并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是因为诺比公司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 这位人士指出,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保密制度。比如,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划分秘密等级,标注保密标志,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编制保密手册,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规范保密资料的借阅、复制、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程序等,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遇到商业秘密被侵害的情况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严重的还可移送公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洪建林 胡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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