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第43届世乒赛纪念币著作权案

发布时间:2020-06-23 15:11:15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飞马广告礼品公司(简称飞马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飞马金属制品厂(简称飞马制品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体育服务公司天体阁商店精品分店(简称天体阁商店)

一审案号:

二审案号:

再审案号:

提审案号:

案 情

原审审理查明:

1993年4月18日,天体阁商店(乙方)与飞马公司(甲方)签订供货合同及制作第43届世乒赛高档纪念品合同的补充协议。供货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生产第43界世乒赛高档纪念品3000套,单价1500元,总金额450万元,纪念币一套三枚,按客户审定并确认的图形制作,采用进口紫铜为原材料,表面镀金(银),内包装盒为红木盒,外包装为锦盒,甲方代办客运到天津,运费由乙方负担。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须为甲方提供销售第43届世乒赛高档纪念品的专利证明及有关文件,乙方负责委托公证部门监督生产,生产完毕即销毁模具及废、次品,整套纪念品由外包装、内包装及三套纪念币组成;纪念币的图案及制作要求均按乙方确认的彩图制作;该套纪念币的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生产及销售;违约责任:双方如有违反合同条款(包括补充协议)者,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993年4月24日,天津市第43届世乒赛集资部与天体阁商店签订委托书,授权天体阁商店委托飞马公司加工、生产3000套纪念品(使用世乒赛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高档纪念币)。合同履行过程中,飞马公司将合同约定的义务交飞马制品厂承担。飞马制品厂于1993年6月开始生产涉诉纪念币,共生产3028套。同年9月至12月,飞马制品厂分批向天体阁商店发送涉诉纪念币3000套。1994年3月18日,飞马公司与天体阁商店又签订付款协议书,就包装存在的质量问题折抵部分费用退还天体阁商店达成一致意见,并由飞马公司多发送18套(没有包装)以备天体阁商店在销售过程中的商品损失。1993年8月15日,天体阁商店和飞马公司在天津市公证处监督下进行点版验收,确认该高档纪念币已经制作完毕,总数共计3000套,准确无误,并于当日将制作上述纪念币所使用的模具及废品全部当众销毁。对此,天津市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销毁的纪念币模具中涉诉的一枚并不缺少字母W。

天体阁商店在销售纪念币的过程中,于1995年3月从消费者的反映中发现纪念币中有一枚英文单词“WORLD”中缺少字母W,并在本店和多家购币单位中发现此类错币共计890套。,1995年10月6日,在飞马制品厂北京办事处的展台上存有本案涉诉纪念币,其中一枚缺少字母W。飞马公司和飞马制品厂对该录像带表示异议,。结论为:送检的录像带要求检验部分为一次拍摄完成没有经过后期加工,属于原始拍摄记录。另外,,据《深圳商报》1995年6月9日报道,涉诉纪念币在当地的市场售价为3988元。

原审判理和结果:

:天体阁商店与飞马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书以及补充协议依法有效,其中关于第43届世乒赛纪念币的版权归天体阁商店所有,并由天体阁商店提供生产销售第43届世乒赛纪念品专有权利证明等内容依法应予保护。天体阁商店是本案适格当事人。飞马公司和飞马制品厂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天体阁商店许可擅自生产原告拥有版权的纪念币,且违反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歪曲、篡改原告拥有版权的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对此,飞马公司和飞马制品厂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原告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1、飞马公司、飞马制品厂立即停止侵犯天体阁商店著作权的行为;2、飞马公司、飞马制品厂自行销毁现存的错币及其模具;3、飞马公司赔偿天体阁商店经济损失641万元,飞马制品厂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