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领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19-09-01 08:21:15
核心内容:著作权侵权领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可行性,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它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著作权的固有属性,决定其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如上文所述,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它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垄断权的同时,极其注重并积极寻求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构成了著作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为了实现该立法目的,在具构建著作权侵权制裁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著作权合法垄断权与一般公众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无过错责任原则倾斜保护受害方的归责理念,注定无法完成权益平衡的使命,而过错责任原则通过举证责任分担、侵权过错认定等方式,充分平衡了侵权人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利益,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Trips协议作为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标准。该协议第45条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法律救济问题,其中第1款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补偿由于侵害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该归责原则作为一般性原则,为成员国普遍接受和适用。(虽然有部分学者指出该条约第45条第2款承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成员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并据此提出知识产权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张,然而该主张有失片面。首先,从文义表述上来看第2款的适用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其次作为选择性适用条款,它对成员国不具备约束力,由此其不能作为确立侵权归责的依据。)
就我国来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一个单独的体系,它需要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相适应。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不是处于优势而是处于劣势,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疑会“赢得”发达国家的“喝彩”,但这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严格标准的做法,将会妨碍我国知识的运用和传播。为此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归责上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违反Trips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在著作权归责制度中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适当的。
3、在著作权领域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目前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问题上一般持比较保守的态度,即采用了过错归责原则。在日本著作权法第6章关于侵权的规定中,体现了过错归责原则。意大利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规定散见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当中,没有专门单立一块,但从其具体规定中也体现了过错归责原则。法国著作权法有关侵权的条款,同样体现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的思想。
4、著作权司法审判实践中,使用过错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司法实践中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原告微宏公司的软件被惠软经营部抄袭后由联邦公司销售。联邦公司是我国规模极大的正版软件销售商,它与惠软经营部签定过内部协议,由惠软进行权利担保。,认定联邦公司作为销售商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只应承担停止销售、返还所得利益的义务。、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电影作品纠纷案中,,由于被告所举证的无过错理由不成立,推定其有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德国学者也认为,从严格的法庭判决角度看,原告不必证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因为被告有举证的责任,以表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
5、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的过错推定,可以充分的缓解著作权人的举证压力,实现对著作权人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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