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处罚和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3 07:07:15


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处罚和奖励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障本市道路交通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奖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除依照有关法规赔偿和处罚外,对下列单位给予处罚:?
、县、市属局(包括市属集团公司,;  (二)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者单位。?
  第三条 对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县、;?
,年度内未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的;?
  (三)对交通安全工作作出贡献的。?
  第四条 ,由上海市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属地、属车、属人原则。统一平衡确定。?
  第五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每死亡1人,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车辆单位(含个体运输户,下同)10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车辆单位8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车辆单位600元罚款。?
  (二)每重伤1人或者轻伤3人,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车辆单位7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车辆单位6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车辆单位500元罚款。?
  (三)车物每损失1万元,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车辆单位10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车辆单位8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车辆单位600元罚款。?
  1起交通事故,造成多种后果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条 、县、,,处1000元罚款,但其他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达标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七条 、县、,奖励3000元至1万元,但其他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未达标的,不予奖励。?
,本年度内未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且其他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达标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第九条 ,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条 当事人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由上海市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年终考核的结果统一评定发放。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奖励为交通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罚款的支出,企业单位从税后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从包干节余中列支。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