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非法改装机动车及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8-30 09:49:15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明市交通运输

  关于严禁非法改装机动车及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通告

  为了保障本市公共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机动车以及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严禁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从事机动车改装经营活动。

  四、严禁驾驶机动车以飙车等危险驾驶方式超速行驶。

  五、驾驶机动车以飙车等危险驾驶方式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拘留。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进行飙车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通过飙车进行赌博活动的,。对于组织聚众飙车活动或者聚众以飙车方式赌博牟利的组织者等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七、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改装的机动车,。

  八、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承接机动车改装业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承接机动车改装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登记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机动车改装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依法查封、扣押违法财物,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超出经营范围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