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

发布时间:2019-08-03 18:10:15


附件4 考试车辆和考试场地要求 一、考试车辆要求 (一)大型客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二)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 (三)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四)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 (五)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 (六)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轿车; (七)小型自动挡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自动挡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自动挡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自动挡轿车; (八)普通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 (九)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考试车应当设置明显的考试用车标志,除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的考试车应当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踏板和后视镜装置。 其他考试用车的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二、考试场地要求 (一)科目一考试场所 1、使用计算机系统随机出题、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联网; 2、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3、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4、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和交通安全宣传设施。 (二)科目二考试场地 1、有满足场内道路驾驶考试所需的设施及相应的标志、标线; 2、桩考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3、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桩考应当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 (三)科目三考试道路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道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于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合交通道路,汽车单向流量每小时不少于60辆; 2、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每公里设置里程标志; 3、应当具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注意行人、注意儿童、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标志、标线。 其他准驾车型的科目三考试可以在场地道路上进行。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山区、涵洞、隧道等特点的科目三考试道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