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冒风险如何判断?

发布时间:2019-08-25 00:32:15


  

  道路交通事故中会发生的一类情况是,明知驾驶人没有驾照,或者醉酒的情况下,仍要求乘坐机动车,不幸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是否应当减轻。应当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侵权法中的自冒风险规则。自冒风险就是指被害人原可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果真不幸发生,被害人应当承受损害的规则,它也是一种责任减轻或免除的规则。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要审慎适用自冒风险规则。高速运行的机动车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对于因为驾驶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不能认为是机动车本身的危险,因此不能认为受害人乘坐机动车的行为即是地造成损害的风险存在明确认识,并具有一赌风险不发生,并在风险发生时,承受损害的意图。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仍然可以按照侵权法的规定向机动车保有人主张损害赔偿。对于明知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执照以及醉酒的情况下,仍然乘坐该机动车因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对于发生损害的高度风险存在明确的认识,应当认为具有一赌风险不发生的主观状态,可以适用自冒风险的规则。法官应当衡量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分配责任,如果受害人虽经醉酒驾驶人的拒绝仍坚持乘坐机动车的,应当认为属于自冒风险的情形严重的情况,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