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应当遵守的行驶速度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2 13:10:15


  (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二)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3)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为每小时80公里。

  (三)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四)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

  (五)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