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设置交通救助基金

发布时间:2019-08-10 00:31:15


  核心提示: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则》今日实行。今后,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而肇事者又因未购买保险而无力赔偿,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也无法及时筹集抢救费用时,可以申请紧急救助。下面,由交通事故小编为您介绍。

  2011年9月5日,刘某因交通事故住院,由于肇事方逃逸,欠费31755元,因其属无主流浪乞讨人员,最后医院只能为他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

  从2003年7月15日至2011年年底,太原市中心医院因抢救交通事故受害者而造成的欠款达1074880元。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同于普通患者,他们欠款的原因较为复杂,主要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机动车肇事逃逸,受害人无法承担抢救治疗费用;二是受害人抢救治疗费用超过交强险;三是肇事机动车未上交强险,致受害人抢救治疗费用无法按时交纳。

  上述原因出现后,车祸受害者痛苦不已,抢救受害者的医院叫苦不迭……

  12月1日起,《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开始实施。该《操作规则》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及追偿做了明确规定,它的实施为车祸受害者、抢救车祸受害者的医院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使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护。今后,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而肇事者又因未购买保险而无力赔偿,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也无法及时筹集抢救费用时,可以申请紧急救助。《规则》明确,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属地管理、省级补助的管理原则。

  省级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交强险

  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的救助基金,由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形成省级财政收入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构成;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市、县(市)级财政收入给予的财政补助和救助基金的其他来源,由设区市、县(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

  72小时外垫付费用需说明理由

  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对于符合条件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自受理该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之日(一般指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以内)起10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交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费用汇总清单、抢救记录等,超过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