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MBO)的概念与特征

发布时间:2019-08-19 22:16:15


  (一)国外关于管理层收购(MBO)的概念

  管理层收购,源自英文"management buyout"或“management buy-outs",缩写为MBO。其中的"management"对应的中文含义为“公司的管理阶层”,这主要是从群体角度进行的界定,因此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经理”,后者即“manager'',是指对公司或公司的分支机构、部门拥有一定控制权并有一定独立决定权的人,主要是从个体角度进行的界定;“buy out",是指"买下所有权",或者"买下......的生意”。管理层收购,直译即是公司管理层通过购买公司所有权而控制所管理公司的行为。也有译为“管理者收购”、“经理层收购”或“经理层融资收购”。

  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司并购方式,管理层收购自产生之始,便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关于其概念,迄今仍无一个统一的界定。现有研究成果中,关于管理层收购概念的界定有很多种版本,其中,国外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如下:

  英国诺丁汉大学的管理层收购研究中心(CMBOR--The Centre for Management Buy-Out Research)是最早对管理层收购进行专业研究的机构,该机构认为,“管理层收购是指一个实体的所有权从其现在的所有者手中转移给新的所有者群体的交易,现任雇员是该项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典型的形式,该商业组织的高级管理阶层将参与到交易中,他们将通过成立一个新公司来购买该商业组织的股份或财产。管理阶层将持有新公司的大部分权益股份或重要的少数权益股份,剩余的部分则由融资机构持有。”该定义反映了管理层收购在英国实践中的特点,即除了公司管理层的积极参与外,公司普通雇员的参与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美国学者Bryan A Garner在其《商事法律词汇手册》中,将管理层收购定义为:“一个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对本公司实施的收购行为;或者一个外部主体对公司进行的杠杆收购,而公司的管理层在该外部收购主体中拥有实质上的资金利益。”此定义强调管理层收购的杠杆性特征,是对美国高财务杠杆型管理层收购的反映。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路易斯·鲁文斯坦(Louis Lowenstein)则将管理层收购界定为"一种依法进行的、用现金或不可转换的高级证券购买一个公众公司的全部营业和财产的合并或其他交易,在该合并或交易中,该公众公司前管理层的成员将取得购买者相当部分的资产权益,并且购买者在购买之前,尚不是一个经营性公司或经营性公司的子公司”。相对于前两个概念,此概念突出强调了收购支付方式的多样性以及收购主体设立目的的特定性。

  (二)国内理论界关于管理层收购(MBO)概念的表述及本书观点

  1.国内学者关于管理层收购概念的表述及其分析

  国内学者关于管理层收购概念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1)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者(董事和经理)通过融资借贷并新设一个收购主体,以现金等形式收购本公司,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公司重组目的的一种交易行为。

  (2)管理层收购即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3)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经理层通过融入资金,购买本公司股权,从而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一种重组行为;也是杠杆收购的一种方式。

  (4)管理层收购是指管理者为了控制所在公司而购买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5)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现任管理者或经理层通过大量债务融资,购买其所在公司的股份或分支机构,获取目标公司的所有权,进而在拥有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同时获取经营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6)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行为,通过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新统一。

  与英美法律强调使用方便、不注重对法律概念的界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会以概括方式对法律概念进行严格的规定。上述表述都可谓是对管理层收购的概括式界定。但考虑到所谓概念,是“人们在反复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中,将事物共同的本质特点抽出来,加以概括,从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的结果,故一个严格的管理层收购概念应能够涵盖管理层收购的主要行为特征及类型。上述表述在此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具体来说,概念(1)强调管理层收购要新设一个收购主体,从而将管理层直接进行的收购排除在外,虽然与中国目前管鲤层收购主体的主流状况相符,却不能涵盖其收购主体的全部类型;概念(2)未揭示出管理层收购后目标公司控制权转移或可能转移的特征;概念(3)仅强调管理层收购是一种公司重组行为,属于杠杆收购,也未揭示出公司控制权转移的特征;概念(4)一(6)虽然均强调了管理层收购后管理层对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取得,但均不够全面,如概念(4)未揭示出管理层收购的融资特征,概念(5)和概念(6)虽然基本揭示出了管理层收购的主要特征,但用语均有失严谨,不适宜作为一个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