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若干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9-08-06 22:58:15


  党和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出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已全面展开,但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对重组功能的盲然,乃至不良动机、利益格局的影响,立法滞后和缺少完善规范的操作程序等原因,企业重组实务的许多问题,都值得探讨。

  一、要从企业重组的功能上全面认识企业重组的意义,走出企业重组的认识误区,破除计划经济形成的旧的思想观念和格局。

  目前,推进企业重组并不轻松。作为政府,对企业重组虽然也讲重组的意义,。作为企业主管部门,主要是基于行政压力来做企业重组工作。对重组的直接主体企业来讲,往往是法定代表人消极,职工也不大愿意,而重组实务的具体工作,却要这些不愿干的人来干,如果不从根本上对症下药解决这些问题,结构大调整,机制大转换,盘活国有资产,带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战略部署将会落空。从企业重组涉及的众多职工来看,主要是固有观念未改变,认为企业重组将砸掉其全民职工的“铁饭碗”,以后没有领先不是把自己同企业的生死捆在一起,仍想吃国家的大锅饭,好象自己是政府的职工,而不是企业职工,所以当其切身利益受到影响时,往往是找政府,自然形成了当前政府头痛的社会稳定问题。解决途径一是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二是破除职工的身份等级观念,引入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和风险机遇意识,强化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只有自己才是救世主的市场观念。对重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言,主要是认识误区和利益影响。在认识上,为数众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重组的功能认识不足,一谈企业重组,就是要甩掉多少包袱,冲销多少债务,而对企业重组优化各种资源要素结构,盘活资产,并以此契机加速企业改组、改造,进而有效促进政企分开,使之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从而获取更大的效益和更广更远的发展机会的功能看不到,更看不到企业重组本身也是更省时、更便捷、更能快速出成效的“借船出海”商业行为。从利益角度看,企业重组改制,将使这些企业法定代表人丧失对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利润、工资、资金分配方案,副职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决策权。特别是中小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简政放权以来,企业的厂长(经理)的权力不断扩大,这种缺乏内部监督和约束的扩大的权力,使一部分厂长(经理)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必然改制要遭到其抵制。对企业管理者唯有提高其素质,不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只能淘汰,否则,企业重组后也会出现换汤不换药。对企业主管部门而言,主要是利益格局的影响。目前,主管部门对所属中小型企业还把握着厂长(经理)的任免权、审计监督权、技改立项审批权等,如果企业重组改制成为无主管部门企业,从隶属关系上脱了钩,则到企业占便宜的路也就堵死了,企业不不必再向原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因此,主管部门自然不愿企业重组改制。简政放权,不简政就不可能放权,只靠引导宣传,去解决实实在在的利益关系,去革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是不现实的。从政府管理现状看,管理就是收费,各种收费多如牛毛,几乎没有管理不收费的,因此,收取管理费也就成了很自然的事情,建议改企业主管为行业主管,取消企业主管部门,强化税收,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取管理费,并加强对管理者的审计、监察,确保廉洁、公正。为企业重组和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对政府而言,主要是加强企业重组的宣传、领导和监督。我们认为企业重组本是市场经济行为,应适用经济杠杆和法制原则。企业重组也必然牵涉众多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政府宏观控制和直辖市。当前,我国企业重组主要在理顺产权关系,调整资本与资产、资产与负债结构,通过产权重组达到财务结构调整的目的,健全企业的经营风险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市场激烈竞争,企业重组也将经常化、市场化和自觉化,并且并非为了改善产权结构或财务结构,而是适应市场竞争、企业发展的正常产权交易。

  二、企业重组≠资产重组

  企业重组,按照普遍认识,是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的改组、整顿与整合的过程,以此从整体上和战略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企业不断创新。它包括产权重、资本与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组织机构重组等。企业重组,它不仅仅限于资产重组,而且当企业没有净资产时,其表现形式则只能是债务重组和资本重组。但实务中,操作者往往将企业重组与资产重组划等号,不仅重组的直接主体错位,也严重损害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而金融机构对企业重组不乏抵触情绪。而目前的企业,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债权人和企业资产的抵押权人,其在企业重组中的地位就像金融体制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一样,缺少他们的积极参与,企业有机地重组,将是很困难的。所以,弄清企业重组与资产重组的不同内涵和外延,并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对重组实务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三、企业重组主体的错位

  某乡镇集体企业,决定整体出售,出售方为此成立了领导小组,成员为书记、市长、主管局长等官员,最后在出售协议上签字的也是市长。又有一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是百分之几百,进行资产重组,企业整体重组方案尚未出台,债务尚未清偿,分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却已经挂牌营运了。这些标榜着领导政绩的企业改制,都忽视了企业重组的主体问题。前者企业的所有者为全体职工,企业才是真正的出售主体;后者没有净资产可重组,只能进行资本重组和债务重组,最有发言权的是债权人,其不清偿债务,抛开债权人的分立,实质是假重组、真逃债。

  四、企业重组原债务的处理

  (一)企业重组如何认识和保护债权人利益

  现实中,企业重组往往拿债权人开刀,无视债权人利益,更有甚者,有些企业故意打着产权重组的旗号,公然逃避债务。因此,企业重组,债权保护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非此将形同杀鸡取卵,搞活甲企业的同时,整垮乙企业,得不偿失,没有宏观效益

  (二)企业重组对原债务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机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一条也规定:原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应对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