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共四类)账户内资金结汇的审批
发布时间:2021-02-27 19:08:15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共四类)账户内资金结汇的审批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审核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
- 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注明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到资情况、结汇币种、结汇用途、金额等)
- 账户开户核准件的企业联(验后返还)
- 申请之日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 账户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等)
- 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结汇的,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超过账户支出范围的不予批准结汇。
- 超过账户入账最高限额的不予批准结汇。
- 超过账户余额的结汇申请不予批准。
- 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是否超过核定的入账最高限额
- 申请的结汇金额是否超过账户内资金余额
- 经核准的账户支出范围
分局及辖内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 账户内资金结汇须逐笔审核。
- 办理核准、结汇业务中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
- 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后,可用于支付外方收购中方股权的购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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