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20 18:48: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性,、公司法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股东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
第二章
第七条 :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企业发展的工作报告、公司经营计划、公司重大投资、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因资本运作与公司发生关联的事项的报告;对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年度职工培训、职工薪酬、职工生活福利等,行使审议、建议、决定的职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内部分配方案、劳动保护费用、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述廉并接受职工代表的评议监督。
五、推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并听取其汇报。、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六、签订公司年度《集体合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
职工代表应是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为职工群众所信任的职工。
第九条 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原则上应占职工总数的3%--5%;各类人员的比例一般是:工人不少于45%;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5%;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多于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也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公司工会根据有关文件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办法,并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各单位在平衡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级领导代表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选举产生,但不占所在单位名额;
四、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的赞成票,经公司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合格后,方能当选; 五、为有利于工作可邀请不是代表的单位负责人、工会干部、有必要参加会议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实行届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在公司内调动工作,保留其代表资格。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代表退休或调离公司,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代表犯罪、违法违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撤消其代表资格,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增补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按公司组织机构组成若干代表团、组;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一名,由职工代表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团、组的职责是: 一、、组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向大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协助行政制定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的措施,组织职工落实大会决议,组织和参加民主管理活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完成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对各级干部的评议监督;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的质询; 三、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按照公司组织机构建立公司、,。
第十八条 ,每次会议的主席团只对本次会议负责。主席团名额由公司工会与各代表团协商确定,包括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应由公司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审查各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 四、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组对议案审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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