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决议

发布时间:2020-11-28 01:33:15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案情介绍:河北航天金穗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金穗公司)有2个股东,分别是晟宏公司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航信公司)。在晟宏公司以股东身份状告金穗公司和大股东航信公司分红纠纷中,赢了一审、二审,未成想,不到一年,官司翻了个个儿,再审输了。

  记者采访后发现,纷争起源于对公司章程的不同理解。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大会审批利润分配方案,但金穗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由董事会讨论决定。那么,在董事会决定分配方案后,要不要经股东会批准?不仅两个股东理解不一致,。

  惯例:董事会决定分红

  2000年3月,晟宏公司与航信公司分别出资25万元和75万元组建金穗公司。董事会成员3人。《公司章程》第1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职权;第28条规定:“股利在公司年终决算后执行,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2001年7月和2003年3月,金穗公司召开两次董事会,讨论决定了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此后分别向两个股东支付了利润。这期间公司总经理由小股东晟宏公司派员担任。

  惯例打破:股东会决定中止分红

  第二次董事会后总经理改由大股东航信公司派员担任,利润分配就不那么顺利了。2004年4月,金穗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决定2004年分配利润500万元,报股东会批准”。后金穗公司一直未向小股东晟宏公司支付2003年度红利,也未向其提供公司财务结算表、资产负债表等财税报表。为此,晟宏公司以股东权益,要求两被告支付其2003年红利125万元。

  2005年4月12日,。同年5月17日,金穗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对2000年、2002年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予以追认,决议中止董事会制定的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晟宏公司未出席临时股东会。

  争议焦点:章程是否合法

  晟宏公司认为,两被告以未经股东会批准为由拒不分配利润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公司章程没有分红需经股东会批准的规定,相反,章程倒是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分配利润。而且,直至起诉前,金穗公司在分配红利问题上从未召开股东会,分红前也未经股东会批准过。

  公司法虽然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审批利润分配方案,但并非强制性规定。而且公司只有两个股东,董事会成员即为股东会成员,董事会决议即等同于股东会决议

  金穗公司辩称,董事会和股东会是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机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的职权是批准利润分配方案。以往的“惯例”不能作为此后分红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金穗公司还强调,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及作出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大股东航信公司认为,董事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股东本身不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主体,没有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权力和义务。

  再审判决:董事会不能代行股东会职权

  三个公司之间围绕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利润分配上的权限问题针锋相对,,致使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晟宏公司先赢后输。

,金穗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即晟宏公司和航信公司,2000年和2002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即生效执行,即董事会决议等同为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因素。,因此判决金穗公司支付晟宏公司2003年红利125万元,并将公司2003年、2004年财务会计报告送交晟宏公司。

  金穗公司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院维持了原判。金穗公司又提出申诉。2005年12月底,石家庄市中院受理了再审申请,2006年10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先前的两份判决。再审认为案件的焦点是:2004年4月14日的董事会决议,注明该利润分配方案须报“股东会批准”,此决定以及2005年5月17日的临时股东会是否合法有效?

  再审认为,董事会决议不能等同于股东会的决议。公司章程虽对股东会的职权未作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股东会不能行使职权。2004年4月14日的董事会决议,注明该利润分配方案须报“股东会批准”,并未超越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授权范围。且该决议获得全体董事同意。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股东会批准。

  关于临时股东会,金穗公司将召开会议的通知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文件,均通过公证方式送达到了晟宏公司的营业地,晟宏公司的缺席并不能引起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晟宏公司最终输掉了这场官司。再审判决驳回了晟宏公司要求给付红利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