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无效案例
发布时间:2019-09-28 06:12:15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无效案例
导读: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并对全体股东生效。但是当股东会决议未通知股东本人时,部队该股的生效。房地产公司在未经当事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条款无效,小股东依法索回162万元股权。
2004年4月,吴A、陆B等36人出资成立房地产公司并签署公司章程。之后,陆B按章程向公司投资162万元,占出资比例的3.24%。同年6月27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对扩股、撤股有关权利义务作出决议,并由董事、监事签字认可,陆B也在该文本上签了字。今年2月1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企业名称变更及“陆B将持有本公司3.24%的股权以1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A”等的股东会决议,陆B没有在该决议上签名,而是由他人代签。随后,公司依据该决议修改了章程,变更了股东,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陆B不再是公司股东。
陆B经交涉无果,提起诉讼,;公司、吴A立即恢复他持有的股权并要求吴A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陆B称,2004年6月27日的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公司事后套印的,自己签名时纸上无内容,是公司借口向银行贷款,要求董事签名的。
被告公司辩称,陆B所诉转股是事实,但股权转让是根据董事会会议说明进行的。吴A辩称,对陆B股份的转让是公司制度规定,所转股权仅暂挂其名下,其本人并非占有该股权。因其没有侵害陆B的人格权,不应赔礼道歉。
,判令房地产公司今年2月13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关于“陆B将持有本公司3.24%的股权以1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A”的条款无效。同时,要求公司、吴A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恢复陆B在公司的162万元股权登记。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今年2月13日的股东会仅有十多名股东参加,没有通知陆B到会。因此,在未经陆B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擅自转让陆B股权的条款无效。而该份股东会决议的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陆B也没有证据表明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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