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都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9-08-12 21:55:15


  股东会决议是一个公司进行重大事情的决议形式,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方法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依赖于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区分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分为成立和不成立两类、成立的股东会决议按照是否生效,区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类以及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为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和不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判断知识。

  一、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情形

  参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理论,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例,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如下种类:

  1、按照是否形成合意(即区分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分为成立和不成立两类;

  2、成立的股东会决议按照是否生效,区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类;

  3、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按照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分为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和不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即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实际有四种情况:不成立、成立但无效、成立但可撤销、成立且有效。

  根据上述分类,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三类: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股东会决议是否可撤销。

  二、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判断

  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但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作出股东会决议”这一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的条件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3项条件属于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详见本函“无效股东会决议的判定”部分)。因此,除3项条件外,“作出股东会决议”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主体适格(即由股东会作出且在股东会权限内)、意思表示真实(即真实意思表示是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条件。

  根据上述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主要有以下两类,共五种情形:

  (一)主体不适格的股东会决议

  1、未召开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法律规定可以不召开的除外)

  (1)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法律规定的含义

  根据上述《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为召开股东会,未召开股东会而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应当认定为并非股东会在行使职权,而是股东个人在行使职权。当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属于例外情形。

  因此,除有限公司的股东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外,其他情形要作出股东会决议,必须召集股东会(但股东会的召开形式不一定为面对面会议)。若未召集股东会的,该等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主体实际并非公司的股东会,应当认定为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实际支持了该观点。其认为未召集股东会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未成立的股东会决议当做无效处理,该类决议的性质实际是未成立的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