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9-08-04 16:14:15



多位股民来电问:一些上市公司在退市后,不接听原中小流通股股东的电话,不接受其咨询,在此期间该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揭开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神秘面纱…)

退市只是表明该公司离开了证券市场,丧失了上市公司资格。但退市并不是破产或解散
,公司仍属合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将按《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运作,股东权利也将继续受到法律保护,公司及董事会仍须遵守《公司法》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对股东的相关义务。所以上市公司退市后不接听股民电话、不接受股民咨询,是对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权和享有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有关信息知情权的股东权利的剥夺。在此期间股民可通过多种途径寻求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有权依法追究其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应在终止上市后的一个月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公告,说明公司终止上市的具体原因,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和债务、诉讼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前条规定义务,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更是进一步规定了退市公司仍是公众公司,公司董事应忠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份托管的安全性和股东转让股份的权益。该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公司终止上市后如何保障股东权益,要求公司提前作出制度安排,第七条还规定:公司董事会不履行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相关义务,使股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股东可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并追究相关责任。证监会的以上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可有效降低因公司退市引起股东在基本权利上出现的风险。(个股全面跟踪 黑马将从这里起飞…)

但中小股东由于较为分散,持股份额少,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影响力小而处于弱势地位。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确定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益是平等的,所有股东也有平等机会获得信息的权利。但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小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容易受到漠视和侵害。那么中小股东应如何通过有效途径切实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呢?

相对于公司和控制公司管理权的大股东,广大中小投资者是弱势群体,除了应通过了解自身的权利从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外,还应当充分借助社会外部力量,利用现有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防止股东权利被侵犯,具体的保护途径有:

第一,股民要多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提高自身保护能力。《公司法》第三十二、第三十三、第一百一十一条都直接赋予股东包括知情权在内的特定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赋予监事会以监督权的方式间接维护股东权利。《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以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第二,积极通过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组织机构)来保护自身权益。股东要多了解公司内部已建立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强化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和董事、监事的诚信、勤勉义务。股东可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电邮等形式督促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尊重中小股东享有的有关公司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和获得相关信息地位平等和权利。有设立独立董事的退市公司,股民也可通过上述方式要求独立董事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保护。股东在通过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不足以维护自身权益情况下,,要求对公司侵犯股东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最近,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制,证监会对未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未按照《指导意见》履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义务的退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其可在职权范围内对退市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第四,寻求司法保护。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中小股民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股民可以就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违背诚信义务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行使索赔权利,也可就原上市公司因违法违规导致摘牌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向退市公司及责任人提出索赔。

当前,由于相关法律对终止上市后股民的股东权利救济制度规定过于原则或笼统,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保护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是推动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重中之重,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退出机制,制定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如何保护股东权利的问题,以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重新上市等与股东权益密切相关的事宜作出系统制度安排。股民在寻求对自身股东权利的保护时,也要在尊重客观事实,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尽量以合法手段多收集和保留真实、直接的证据,通过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在内的各种合法手段保护自己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