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本权益保护方面
发布时间:2019-08-17 06:27:15
在股东资本权益保护方面,针对公司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进去出不来”现象,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特别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公司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样的规定,既解决了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财产权的困难,同时又为公司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平台。公司法真正成为了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的公平交易法。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特别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公司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样的规定,既解决了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财产权的困难,同时又为公司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平台。公司法真正成为了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的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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