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法理与实务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2 14:49:15
股东知情权的法理与实务分析
股东知情权,严格地讲在各国立法中并没有“股东知情权”这一概念,它是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的理论概念。由于现代公司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权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大多数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因此在控制公司和制定公司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大多数股东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这就使得股东知情权成为必要。股东知情权可以界定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询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以实现公司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性质上,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即是法定权利,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正确行使股东知情权,需要掌握以下要件:
1、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
要想行使股东知情权,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多数国家的立法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时须具备一定的持股要件,且成为该公司股东已达一定的期间。有些国家甚至还明确要求股东不仅在请求查阅时具备股东资格,而且应当贯穿于查阅全过程。我国修订前后的《公司法》均为对持股要件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那么在我国对于丧失股东资格的人(包括转让股权等原因)是否对丧失股东资格前公司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这样可能会影响公司运营和影响公司的财力,股东知情权的的基础是股东资格的具备,知情权也应当随着股东资格的消失而消失。但是,在公司营运的实践中,由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股东在其具备股东资格期间可能并不掌握相关信息,或者并没有认识到其权利受到损害,而在其丧失股东资格后,发现其原有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即有知情权的必要,否则其权利得不到保障。如果不允许股东知情权,对于权利收到损害的股东是不公平的。
2、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必须正当。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各国公司立法大致采取了以下三种措施:(1)要求股东证明其查阅公司文件具有正当目的;(2)限制查阅股东的资格,如在持股比例、持股时间上进行限制;(3)对需要查阅的公司文件区别对待,即有些文件可以不受限制查阅,有些则需要在特定情形下才能查阅,而公司会计账簿往往被列入到被限制查阅的范围之内。我国新《公司法》采取了第一种方式和第三中方式结合的方法来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那么如何判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正当呢?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股东查阅的目的与保护股东的利益具有直接的关系,则应当视为股东具有正当目的。当然,此处的股东不一定是要求查阅公司文件的股东,也可以是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东,因为股东知情权本身就是一种集共益权和自益权于一身的权利。例如股东希望了解公司不向其支付股息的原因;调查可能存在的公司管理不善情形;需要通过行使知情权对管理者的错误行为提起诉讼等。但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应当视为股东目的不正当: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使得自己或他人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关系的可能性的;股东曾经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另外,股东的正当目的应该是其书面通知公司要求查阅时所陈述的目的,如进行诉讼时所阐明的目的与其通知公司时所述目的不符,应当以股东在前提出的为准,防止股东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掩盖其不法目的。
3、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对于可查阅材料的范围,1993年《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作了规定,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同时该第一款还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验证。为承认股东对公司财务账簿的查阅权,这种知情权的规定是不完整的。新公司法规定除了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现在的问题是,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该问题新《公司法》没有做出规定,有学者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应认为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的权利。但笔者认为:应该对“公司会计账簿”做扩张性解释,即股东有权查阅的会计账簿,还应当包括制作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理由如下:(1)要求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股东一般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多不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也无法接触到公司会计账簿。为达到对公司高管的监督作用,这类股东最急需的查阅对象即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因此,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符合设立账簿查阅权的立法目的。(2)依照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是根据会计原始凭证制作的,如果只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而不能查阅原始凭证,股东无法将会计账簿与最真实的原始凭证相比对,则很难获得充分、真实、全面的公司各项信息,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立法初衷也很难实现。
4、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首先:是必须经过前置程序。所谓前置程序,是指须有证据证明公司公司拒绝向其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或者账簿供其查阅,否则任何股东不得提起知情权诉讼,这是处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其次,任何权利的行使均应当做到目的与方式相符合。公司会计账簿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因此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中对公司影响最大的权利行使方式,可能对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股东要求的权利救济必须与其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询权的重要影响相适应。如果股东的正当目的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财务记录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及记录等公司文件得以实现,则其请求得不到支持。
(本文同时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
张海亮律师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股东知情权,严格地讲在各国立法中并没有“股东知情权”这一概念,它是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的理论概念。由于现代公司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权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大多数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因此在控制公司和制定公司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大多数股东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这就使得股东知情权成为必要。股东知情权可以界定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询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以实现公司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性质上,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即是法定权利,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正确行使股东知情权,需要掌握以下要件:
1、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
要想行使股东知情权,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多数国家的立法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时须具备一定的持股要件,且成为该公司股东已达一定的期间。有些国家甚至还明确要求股东不仅在请求查阅时具备股东资格,而且应当贯穿于查阅全过程。我国修订前后的《公司法》均为对持股要件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那么在我国对于丧失股东资格的人(包括转让股权等原因)是否对丧失股东资格前公司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这样可能会影响公司运营和影响公司的财力,股东知情权的的基础是股东资格的具备,知情权也应当随着股东资格的消失而消失。但是,在公司营运的实践中,由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股东在其具备股东资格期间可能并不掌握相关信息,或者并没有认识到其权利受到损害,而在其丧失股东资格后,发现其原有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即有知情权的必要,否则其权利得不到保障。如果不允许股东知情权,对于权利收到损害的股东是不公平的。
2、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必须正当。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各国公司立法大致采取了以下三种措施:(1)要求股东证明其查阅公司文件具有正当目的;(2)限制查阅股东的资格,如在持股比例、持股时间上进行限制;(3)对需要查阅的公司文件区别对待,即有些文件可以不受限制查阅,有些则需要在特定情形下才能查阅,而公司会计账簿往往被列入到被限制查阅的范围之内。我国新《公司法》采取了第一种方式和第三中方式结合的方法来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那么如何判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正当呢?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股东查阅的目的与保护股东的利益具有直接的关系,则应当视为股东具有正当目的。当然,此处的股东不一定是要求查阅公司文件的股东,也可以是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东,因为股东知情权本身就是一种集共益权和自益权于一身的权利。例如股东希望了解公司不向其支付股息的原因;调查可能存在的公司管理不善情形;需要通过行使知情权对管理者的错误行为提起诉讼等。但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应当视为股东目的不正当: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使得自己或他人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关系的可能性的;股东曾经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另外,股东的正当目的应该是其书面通知公司要求查阅时所陈述的目的,如进行诉讼时所阐明的目的与其通知公司时所述目的不符,应当以股东在前提出的为准,防止股东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掩盖其不法目的。
3、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对于可查阅材料的范围,1993年《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作了规定,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同时该第一款还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验证。为承认股东对公司财务账簿的查阅权,这种知情权的规定是不完整的。新公司法规定除了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现在的问题是,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该问题新《公司法》没有做出规定,有学者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应认为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的权利。但笔者认为:应该对“公司会计账簿”做扩张性解释,即股东有权查阅的会计账簿,还应当包括制作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理由如下:(1)要求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股东一般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多不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也无法接触到公司会计账簿。为达到对公司高管的监督作用,这类股东最急需的查阅对象即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因此,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符合设立账簿查阅权的立法目的。(2)依照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是根据会计原始凭证制作的,如果只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而不能查阅原始凭证,股东无法将会计账簿与最真实的原始凭证相比对,则很难获得充分、真实、全面的公司各项信息,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立法初衷也很难实现。
4、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首先:是必须经过前置程序。所谓前置程序,是指须有证据证明公司公司拒绝向其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或者账簿供其查阅,否则任何股东不得提起知情权诉讼,这是处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其次,任何权利的行使均应当做到目的与方式相符合。公司会计账簿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因此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中对公司影响最大的权利行使方式,可能对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股东要求的权利救济必须与其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询权的重要影响相适应。如果股东的正当目的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财务记录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及记录等公司文件得以实现,则其请求得不到支持。
(本文同时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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