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股利分配的请求权

发布时间:2019-08-20 04:45:15


  股东对股利分配的请求权

  [案情]

  原告:胡某某

  被告: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夏某某

  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3年7月成立,股东为夏某某、胡某某、程某某、尤某某,注册资金180万元。其中原告胡某某出资53万元;被告夏某某出资61万元。董事长为夏某某。a公司于2005年向股东分配2004年利润67.2万元,此后公司未制定过利润分配方案,亦未向股东分配过利润。2007年10月,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2008年1月18日,,认为根据被告a公司提供的2005年、2006年、2007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公司章程,原告应分得利润近8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润分配款894557元;被告夏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a公司辩称: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利润应当在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才可以实施。现a公司董事会没有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原告要求被告a公司分配利润于法无据。其次,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利润已用于清偿相关债务,现公司没有可供分配的货币资金。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夏某某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夏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根据公司法和a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即利润分配的决定权在股东会,单个股东不能发动,也不能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利润分配款,应举证证明被告a公司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并形成利润分配方案。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夏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之主张亦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股利分配请求权的相关问题:公司是否有利润就必须分??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和行使条件。

  股利分配请求权(利益配当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属于典型的股东自益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可从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两个层面上予以分析。

  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获取股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本质要求。因此,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机构予以剥夺或限制。由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风险性,股东能否分得股利,分得几何,均为未知数。故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为一种期待权。

  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又称为股利金额给付请求权,指当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的权利。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具有债权性,它实质是股东对经决议认可的实实在在的可分配金额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转化为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该条件具体可分为两类--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1、实体条件: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股利分配虽然是股东的本质性权利,但有可能被股东因其利己性强行无理的进行分配,从而危及公司的资本充实,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对股东所做的分配只能来源于公司的利润,而不得来源于公司的资本。但即使公司有利润,也不能全部分配给股东,为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提高公司对债权人的总体担保能力及保护劳动者权益,各国公司法通常对公积金的提取也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公积金的提取作了规定,即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先用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用作分配的利润必须是扣除一定款项后的余额,即:缴纳税费、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之后方可就盈余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2、程序条件: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符合利润分配的实体条件并不意味着股东就能获得股利,只有经过法定决策程序,形成利润分配决议后,利润才能转化为股利。公司的这一决策程序,就是股利分配请求权的程序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虽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股东相比董事而言,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可能并不太了解;且股东可能更注重眼前利益和其自身权益,较少考虑公司的未来发展;特别是股东人数众多时,往往难以形成一致而合理的分配方案。因此,由董事会提出股利分配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是否通过,双方相互制约,从而兼顾公司和股东双方的权益。

  但公司是否宣布分配股利、如何分配股利实际上是一件极为复杂的事实,此种公司决策取决于公司的类别(闭锁型公司或公开型公司、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国内外市场的现状以及税法的影响等诸多因素。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都将股利分配的意思决定机构规定为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由其自主决定公司的股利分配。

  只有同时具备股利分配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方能生效,股东的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才能转化为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

  二、我国公司法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当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时,我国现行公司法框架下为受害股东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