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股东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和关于出资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0 04:59:15
可以用于出资的类型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可以用于出资。出资的比例结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于股份公司,这一出资比例的强行要求也同样适用。转移财产权。股东出资后货币、动产要交付给公司,即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不动产物权办理登记手续,知识产权要依法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等。价值评估。非货币出资要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否则出资人以及评估中介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验资证明。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出资要符合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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