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有那些?具备什么条件可以设立合伙企业?

发布时间:2019-12-23 09:24:15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等,不得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2个以上的公民的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或财产权利,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经营场所是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点。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