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23 22:18:15


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和设立法定人数要求。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允许公司在2年内分期缴清,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同时,新《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人数不再具有2人以上限制,只规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以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放宽出资方式。原《公司法》仅规定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为放宽出资方式,同时避免增加过多的交易风险,新《公司法》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虽然出资方式有所放宽,但还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的例外规定,公司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特别注意。

提高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原《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非货币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最高出资比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