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某公司隐瞒账外收入被罚十五万

发布时间:2019-08-05 12:24:15


  7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增城某公司日前因隐瞒账外收入的行为被处以补缴企业所得税31.30万元,加收滞纳金11.02万元,罚款15.65万元的处理。

  据增城市地税局介绍,该局稽查局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为逃避税收,在2004-2005年期间采用账外经营,隐瞒应税收入2400多万元,而且在成本支出方面也多以不合法凭据作为入账凭证,造成账目混乱,无法真实反映经营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四、六条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增城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补缴2004-2005年企业所得税得税31.30万元,加收滞纳金11.02万元的处理;同时对该公司账外隐瞒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予应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5.65万元。

  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应按规定将发生的经营业务如实记账及申报,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