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法修改草案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7 12:07:15
此次专利法修改,是专利法颁布实施以来第三次修改,引起国内外的广泛重视和关注。南京中院知识产权庭经过集体讨论认为,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应当着重贯彻两个指导思想,一是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持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二是切实加强国家专利行政机关的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遏制问题专利和专利泡沫。由于讨论的范围比较广泛,所以以下内容中既包含了对专利法的修改意见,也包含了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意见,同时还涉及到了审查指南的部分内容。
一、重复授权
现行专利法允许同一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虽然在《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在发明专利授权时必须放弃已经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但是这个制度对社会公众思想上造成的混乱和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使我们有必要对这个制度进行充分的反思。
允许同一人重复申请的好处在于可以延长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但我们应当注意,这种好处只及于该申请人一人。但是,由此所带来的弊病,却大大地影响了社会公众全体。它客观上延长了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但也破坏了专利法对专利权保护期限规定的目的,打破了专利权保护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由于缺乏有效的公示制度,公众难以判断某个专利权的授权形式和权利状况,对于已经被放弃的专利权的性质更加难以把握,有可能落入“专利陷阱”。解决这种冲突的办法是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和合理地考虑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均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对于该条文的理解,有的观点认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出发点是防止两项以上针对相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同时存在”,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包含了两种情况,一是”两个专利同时存在“;二是”两个专利不同时存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并没有明确排除”两个专利不同时存在“的情况。因此,”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意味着专利局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次”。我们认为,无论对该条文如何解释,都不能够得出如第一种的观点,第二种观点是对该条文的正确的理解。现行制度是以前者为理论基础的,虽然它可能保证就同一发明创造在同一时间内并没有出现两个专利权,但不可否认的是,它毕竟两次授予了同一发明创造两个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所强调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只要据以提出申请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也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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