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如何规避专利侵权官司
发布时间:2021-05-04 04:56:15
一、医院也会惹上专利侵权官司
近几年,我国各地医院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成为被告的案件日益增多。这些案件主要有三类:
第一,医疗器械专利侵权案。例如,2004年,、谢湘桂、北京科霖众医学技术研究所专利侵权案”。该院裁决三被告在使用“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时增加普通注射器侵犯了原告的医疗器械专利权,三被告得停止销售、使用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该院还命令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该案中,三被告对专利技术实施了变劣改造,使产品的技术效果明显低于专利技术。但是,,对专利技术进行变劣仍得适用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所以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
第二,方法专利侵权案。例如,2004年,湖北襄樊市知识产权局审结了“马超英诉襄樊市军工医院专利侵权案”。该案中,专利权人为欧阳延,涉案专利保护“清除血液中血脂及纤维蛋白原的方法”。2002年10月24日,欧阳延和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妇幼保健站副主任医师马超英签署专利许可协议,授权马超英在湖北襄樊市范围内使用涉案的专利技术,并在该市实施专利维权行动。后来,马超英发现襄樊市军工医院血液净化治疗中心使用的“降脂降粘疗法”与涉案的专利技术类似,遂于2004年5月10日到襄樊市知识产权局控告襄樊市军工医院专利侵权。在行政裁决中,襄樊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生产经营与营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案医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但其医疗行为属于经营活动范畴,其行为受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管辖,可构成专利侵权。该局还指出,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得授予专利权。但是,《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的方法应当授予专利权。本案的“去脂疗法”是对人体血液在体外进行处理、检测的一种方法,应属于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此外,涉案专利保护的步骤为:将血浆冷冻→解冻→加入钙离子→冷冻→溶解。涉案医院认为,自己的疗法与专利疗法有两点不同。(1)专利方法的最后步骤为溶解,被控方法的最后步骤则为解冻。襄樊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溶解是一种物质(溶质)以分子或离子等状态均匀分散于另一物质(溶剂)中成为溶液的过程。专利方法是在解冻后加入5%氯化钙,再冷冻→溶解。涉案医院采取的解冻步骤实质上是专利方法中“溶解”的一个特定下位方式。(2)被控方法的治疗流程比专利方法增加了一个磁化过程。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涉案医院不能提供该“磁化过程”能够产生新技术效果的证明。因此,它无法证明“降脂降粘疗法”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鉴于上述事实,襄樊市知识产权局裁定,襄樊市军工医院的侵权行为成立,应承但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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