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车祸精神受刺激,老人服毒自杀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5 18:31:15
一场车祸后,六旬老人自杀身亡。死者家属要求肇事车主承担责任,车主则要求保险公司担责。近日,。
车祸后,老人受刺激服毒自杀
老人的伤并无大碍,2007年1月,老人治疗好转后出院,医生嘱咐休息三个月。三个月后,老人胃口不好,但医院全面检查没有发现任何健康问题。2007年5月,老人严重失眠,乏力,并向他人表示不想活了。家人再次将其送医院。医院确诊,老人受车祸后精神受创,患有应激性精神障碍,建议住院进行抗抑郁治疗和抗焦虑治疗。一个月后治疗好转回家。
老人家人认为,老人因车祸导致精神障碍,进而服毒自杀,肇事方应当对老人死亡进行赔偿。
一审判决:车主赔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承担30%赔偿责任
:,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服毒自杀,而引起她服毒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创伤后造成的应激性精神障碍疾病,自杀跟应激性精神障碍疾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死亡的原因之一,但一般人6个月即可痊愈,而老人9个月还选择自杀,而且不能排除老人个人意志上的原因,,汤某死亡前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由姜某、管某负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39431.89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83841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判决后,车主认为,肇事车辆已经投保,相应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老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相应的联系,是其自杀所造成,对老人死亡引起的费用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免责条款,不予理赔。车主于2008年6月将保险告上法庭。
,管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依法应当由管某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予以赔偿。此外,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责任免除范围,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37431.89元,赔偿老人死亡后由车主承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84441元。保险公司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近日,无锡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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