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发布时间:2019-08-31 05:50:15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和分立的相关知识,包括审批依据、批准条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报备的材料等,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审批依据

、1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2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17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和分立的规定》第7条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批准条件

  (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投资者已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3)公司合并或分立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的比例低于合并或分立的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上市公司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3、审批权限

  (1)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2)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

  (3)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4)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5)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4、审批程序

  (1)审批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在45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答复。

  (2)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关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债务的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