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需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5 07:14:15
【关键词】公司合并,法律责任,告知义务
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合并时的责任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便进行合并的情况。有的公司怕公告后引起债权人纷纷讨债而不敢公告;有的公司因程序复杂、异议期间过长而不愿公告;有的公司只重视对大债权人如银行的告知,忽视对小债权人的保护;还有的公司甚至根本不知道告知债权人这项义务的存在。此外,合并公司公告后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债权人来说,责令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已无法改变公司已经合并的现实。即使公司合并真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入主张公司合并无效,也不一定能使其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因为在公司合并后,尤其是在进行了一段的经营活动后,是很难因合并无效而恢复原状的,无论是对原合并各方资产的分离,对新产生的利润、亏损、债权债务等的划分,都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最终的结果并不一定更有利于债权人,当然,更不利于合并公司及其他善意第三人。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公司不得合并,但对已违法合并后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从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看,大多倾向于不因此阻碍合并的进行。如德国等对债权人保护采取事后救济的国家规定,不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或没有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并不导致合并无效,只是在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关系上不承认合并的效力,仍承认因合并消灭之公司的存在与义务。法国虽是对债权人采取事先预防保护措施,但也不认为因此导致合并不生效或妨碍合并进行的效果。法国公司法第381条规定: “如果没有偿还债务或没有按命令设立担保,合并不能对抗该债权人,债权人提出的异议,不具有禁止进行合并程序的效力。”意大利民法第195条也规定已实施的合并只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无效。日本立法也有相同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出立法者在考虑对公司合并及其他善意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保护的前提下,对债权人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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