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新规“刺激”企业申报 增长45.57%
发布时间:2019-08-27 22:12:15
核心提示:在规定期限内,即使未办理退税手续也不再征税;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自7月以来,出口退税方面的一系列利好政策,让乌鲁木齐市出口企业开心不已。
10月2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了解到,国家相关部门针对出口企业自7月及8月连续发布多个方面的新政。其中两项出口退税新政自7月1日执行至9月中旬,乌鲁木齐市退税部门共受理1332 批次申报,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17批次,增长45.57%。
未办退不再按内销征税是两项出口退税新政中的一项。2012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两项文件中规定: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可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据介绍,这项政策的调整,对新办生产企业管理办法“解禁”,这将为出口企业带来15亿元规模的退税周转资金。新办法对微小企业和新办企业当年退税的“严限”解禁,按旧办法的规定是微小企业和新登记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外贸企业要按稽核信息严格审核退税,生产型出口企业则要等到第13个月才能按月申报。再就是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后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约为企业减负数亿元。按旧办法,出口货物报关出口90天后,企业如果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将由主管征税机关实施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实行免税后出口企业环节获得减负。
还有一项利好政策就是对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有利于出口企业安排申报。
据悉,旧办法中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对此,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90天内,企业要进行退(免)税申报,但出口企业往往由于外汇收汇失约、进货厂家开具发票不及时等原因,造成90天内没办法完成申报,本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最后变成要视同内销征税。
新政策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减轻了过去企业在短时间内必须收齐单证的压力,避免征纳双方税收争议的发生。
乌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认为,今年对退税范围、退税时间等方面的调整,是考虑到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危机。新政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就是要缓解企业压力、减轻企业负担,为出口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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