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化妆品公司应遵守中国法规

发布时间:2019-08-08 22:18:15


  核心内容:化妆品产业快速发展,产品极大丰富起来,化妆品产业的发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数量扩张向“从有到好”的素质提高的转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3100多家,化妆品品种已达25000多种,销售额超过1600多亿元。

  随着化妆品消费的快速增长,消费者对化妆品品质的要求愈来愈高,而且随着使用者大幅度的增加,安全性问题也逐渐突凸出来。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在这个《条例》里,首次对我国的化妆品进行了定义,并将化妆品划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祛斑、烫发、染发、除臭、健美、美乳、防晒、脱毛等9大类具有特殊用途功效的化妆品)二大类别,并实施不同的管理。这个分类与一些国家的分类是不相同的,例如,美国将广义上的化妆品分为化妆品、OTC药品或新药;欧盟分为化妆品和药品;日本分为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具体来看,在美国,防晒类、美白祛斑、育发、健美、抗粉刺、去头屑类化妆品都是OTC药品;在日本,防晒类、美白祛斑、烫发、染发、育发、抗粉刺、去头屑类化妆品都是医药部外品,即所说的薬妆;在欧盟,育发和抗粉刺类化妆品是药品。

  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尽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参照了欧盟、美国、日本等国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规,但也有显著不同之处:欧盟、美国、日本的化妆品中包含了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产品,而中国的化妆品中一般是不包括这个方面的。实质上,欧盟、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风险性较高的化妆品产品基本趋向药品管理,在各国的具体划分也不尽相同,有医药部外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可统称为类药化妆品)、OTC药品(非处方药)或药品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中国法规及标准定义下的化妆品风险要低于欧美日等一些发达国家所定义的化妆品,或者说:欧美日等一些发达国家所定义的按药品管理的“化妆品”并不是中国法规规定的化妆品,实质上更接近或者就是中国法规规定的药品。再有,既然我国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中没有“药妆”这一分类,当然也就不得进行“药妆”的声称。

  由于我国化妆品定义、分类与国外的差别,使得消费者对许多进口的化妆品的身份和声称产生困惑,而同时许多国外化妆品企业也利用这点混淆视听,将自己产品的质量、标识、宣称等向治疗和药品靠拢,进行“药妆”的宣称,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