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办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9-08-23 15:21:15


  核心内容:自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以来,中小投资者对可转换优先股讨论最多。根据发布的优先股试点办法,监管部门最终尊重了中小投资者的诉求,删除了可转换优先股的规定。同时,也从其他方面进行了完善,宽严相济,始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优先股试点办法终于揭开神秘面纱。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同时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严格限定为三类。

  业内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关于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问题市场议论颇多,从新发布的优先股试点办法来看,最终监管部门尊重中小投资者诉求,删除了可转换优先股的规定。同时,为稳妥起步,平衡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类股东利益,试点办法在其他方面进行了完善,可谓宽严相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主题贯彻始终。

  多项条款凸显投资者保护

  自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以来,中小投资者对可转换优先股讨论最多,意见也颇为一致,即,可转换优先股可能成为新的大小非,摊薄普通股权益,导致二级市场价格下跌。数据显示,证监会搜集的反馈意见中,有429份意见针对可转换优先股条款,其中427份由个人投资者提出。

  为进一步保护个人投资者权益,保证优先股平稳实施,最终证监会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管部门开门立法,充分尊重中小投资者合法诉求。同时,他也认为,未来在市场需要时,也可以对此项条款进行适时修改。

  首创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王剑辉也认为,由于优先股并不是普遍性的融资工具,并不一定适合中小投资者,这一规定也是阶段性措施,未来,优先股更应该设计成为适合投融资双边意愿的产品。

  与此同时,试点办法在优先股发行条件、适用性、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息率、非公开发行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条款上,也体现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试点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该条款主要是为平衡两类股东利益,防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票面股息率过高,出现利益输送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投资者提出的取消个人合格投资者500万标准的建议,证监会并没有采纳,这也是基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保障优先股试点平稳实施。刘俊海认为,非公开发行主要强调的是市场自律,“合格”并非有优劣区别,主要从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的角度出发,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间接投资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