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02 18:28:15


  核心内容: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适用对象、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现、保险公司并购融资方式的放宽等问题,相关部门进行了解读。

  近日,。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近日,,明确了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加快向国内外资本开放,保险公司数量持续增加,经营管理状况开始分化,不同动机、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日益活跃。《办法》按照“一要促进、二要规范”的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秩序的基本前提下,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同时丰富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工具箱。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从参与主体看,保险业并购包括保险公司作为目标公司的并购和保险公司作为主导公司的并购两大类。,《办法》主要规范目标公司为境内保险公司的并购行为,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非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也不包括保险公司对境外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为了促进保险市场的统一开放,《办法》同时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

  三、《办法》如何体现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消费者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一是涵盖了通过缔结保险合同享有保险消费和服务的各类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二是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全过程信息披露义务,以便保险消费者及时了解并购情况、合理做出消费选择;三是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列为保险公司收购的审核重点,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并购完成后一定时期内的持续报告义务。

  四、《办法》对保险公司收购是如何定义的?

  参考国内外有关立法例,考虑到我国多数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均衡、单一股东持股一般不超过20%的实际情况,《办法》将收购界定为“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按照追溯最终资本来源、对收购行为进行整体审查的原则,《办法》将收购人范围确定为“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同时,《办法》坚持股东身份真实公开、股东权利独立行使,没有允许通过股权代持、表决权转让等间接控制方式对保险公司进行收购。

  五、《办法》为何允许保险公司同业收购?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主要目的是防止同业保险公司之间发生风险传递和开展不正当竞争。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已日趋完善,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由同业保险公司进行收购也更有效率,《办法》规定,,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