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违约侵权责任的承担和管辖
发布时间:2019-08-02 19:56:15
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是我国破产程序的基本特点,也是破产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具体体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妥善解决破产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冲突问题,以便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防止重复诉讼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因此,对清算组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构成违约或侵权的民事案件,。
另外,清算组依法虽可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是,我国法律对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有着很多限制条件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虽没有明确指出清算组可以从事的相应民事活动包括哪些方面,但一般认为它主要指的是与破产清算有关的事宜。在《规定》第50条第8项关于清算组职责的表述中,将清算组的诉讼行为限定为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因此,只有在处理与清算事务有关的问题时清算组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清算组参加诉讼和仲裁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的诉讼地位,清算组履行职务时的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的救济方式,应当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将此类案件纳入到破产程序之外处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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