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在审企业预计两月内完成预先披露

发布时间:2020-01-06 20:21:15


  核心内容:对于IPO重启,证监会在发布会上表示,对新申报企业依然“不鼓励”,对此前一提交首发申请但尚未通过发审会的企业,预计在两个月内完成预先披露。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配套文件仍在制定。

  4月将尽,发审会仍未重启。证监会在4月最后一次发布会上对IPO排队企业和新申报企业的审核安排予以明确,即对新申报企业依然“不鼓励”,对此前已经递交首发申请的“在审企业”将在未来两个月内完成预先披露。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配套文件仍在制定,创业板融资办法也将于近期推出。

  预披露6月底完成

  按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提交首发申请但尚未通过发审会的企业(下称“在审企业”),应向审核部门提交财务资料在有效期内的预先披露材料并相应更新申请文件后,方可履行后续审核程序。

  4月18日以来,相关文件基本符合要求的在审企业已经陆续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预先披露。截至目前,包括预披露更新企业在内,共有97家拟上市公司挂出了预披露材料。

  对于目前尚未完成材料更新的企业,证监会发言人表示,由于对财务资料有效期有规定,所以预计2014年6月底前,绝大部分在审企业可完成财务资料更新和相关预先披露工作。

  同时,发言人再次明确审核顺序,即在西部企业优先和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的原则下,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在审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计划,不会按照企业本次预先披露的顺序重新排队。

  对于新申报企业而言,目前处境尴尬。记者发现,不少“不死心”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都向证监会递交了申报材料,但是没有受理。“现在报上去的项目,证监会都没有下发‘受理函’。”一位保荐代表人对本报记者称,实际上就是“收而未受”。

  对此,证监会发言人没有正面回应。不过发言人重申,IPO申报窗口没有关闭,但是建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合理把握申报时间。

,不具强制性,不意味着IPO申报窗口关闭。”发言人张晓军称,但是证监会提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切实考虑当前阶段的特殊情况,审慎统筹,理性选择融资场所,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解决融资问题,避免过度集中在已经拥堵的首发渠道,影响公司发展进程;对于确拟首发融资的,建议合理把握申报时间,避免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负担。

  “小国九条”落实措施仍在制定

  作为对本次新股发行改革的有关要求的落实措施,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完成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老股转让办法等文件的制定、修订以及对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

  同时,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即“小国九条”)中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可能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作为对该要求的落实,证监会还需要制定关于落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填补措施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文件。

  “文件内容对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张晓军表示,证监会目前正积极着手,推动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文件在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后,还需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文件正式发布之前,证监会在相关行政许可中按目前现有规定,要求发行人充分揭示相关行为对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并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合理性的披露。

  再融资办法即将发布

  4月22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再融资办法》)完成征求意见,目前证监会正在进行修改完善。

  据张晓军介绍,在征求意见的期间内,证监会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共51份,其中电子邮件49封,书面材料2份。意见和建议主要来自行业协会、保荐人、基金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个人投资者等。另有多位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通过报刊、博客、微博等途径发表了意见。

  “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对《再融资办法》持肯定态度,希望证监会尽快推出该办法。”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对市场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评估,并对《再融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将向正式发布。

  同时,创业板市场制度改革也正在推进,创业板IPO规则修订处于征求意见评估环节。张晓军称,证监会正在有序安排IPO的审核工作,创业板IPO规则的修改不会影响排队企业的审核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