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行业细则启动 三情况涉嫌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0-01-05 15:55:15


  核心内容:《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出台,该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等作了明确规定。对于P2P涉嫌非法集资的,主要有搞资金池、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等三种情况。

  互联网金融创新兴起,,“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正在得到进一步明晰。

  4月21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银监会发布了当前非法集资的相关工作情况,并同时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出明确。

  在新的发展背景下,非法集资的形式不断变化。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其新发展渠道之一。昨日会议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银监会已经启动P2P行业细则的研究,会抓紧时间制定。

  三种P2P涉“非法集资”

  今年以来,P2P行业倒闭、跑路等现象集中发生,行业面临“洗牌”。其中亦有不少P2P平台涉及“非法集资”。

  刘张君在会议间隙对媒体表示,截至目前,P2P行业发现非法集资的已经有几十家,最大的单笔金额在5五六个亿,对于单笔最大的案件,公安部门正在调查

  根据相关法律,,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并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对媒体称,目前非法集资手法翻新,主要呈现六个典型的手法:

  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手法;二是以非融资担保企业开展担保为名义,发行虚假担保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三是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假冒或者虚构网站发布基金,许诺高回报;四是打着养老的旗号,通过举办所谓的免费体检等方式诱导;五是高额回报收藏品;六是嫁接P2P的名义集资,以金融创新概念,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

  对于其中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刘张君表示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刘张君表示,首先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其次是发案地区广泛,截至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第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