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改制与税收政策调整情况
发布时间:2019-08-30 14:22:15
一、中小企业改制带给税收政策的挑战
1.中小企业改制与按所有制和区域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的矛盾冲突。从笔者调查的情况来看,首先是现行的按经济成分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改制打破了所有制界限而难以操作,影响了改制的进程。如原为集体所有制的校办、民政福利等中小企业改为股份制、个体、私营等企业后,能否享受原来的优惠政策?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为其他经济成分后,是否可以继续减免税?其次是按区域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同区域企业之间实际税负不均,形成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也有不少区别对待的规定,、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平,影响了中小企业改制。
2.“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阻碍改制企业技术进步和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虽然对于稳定和增加财政收入、抑制基建规模膨胀等起了积极作用,但从近五年来的运行实践来看,其阻碍技术进步和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弊端已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对于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形成了阻滞,如某企业作为某县级市最大的征税企业,在该市税源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达40%。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该企业产业作为基础源头产业,进项税额抵扣少,加之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已征税款,使该企业实际税负由税改前的3%上升到1994年的7.55%,上升了4.55个百分点。基础产业税负上升,导致该市宏观税负偏高,企业负担加重,特别是改制企业技术改造投入严重不足。
3.企业改制后存在着大量小规模营业执照,金融部门不予开户和贷款,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上户及年检手续等,以增强其制约作用。(2)强化欠税管理。针对企业改制给欠税清理带来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税务机关应在支持企业减轻负担的同时,从国家利益大局出发,全力以赴收回欠税。经税务机关审查,,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对于因企业兼并和拍卖、出售等形成的欠税,应明确规定由兼并方和购买方负责清缴,不能由主管部门挂账。
无力清缴被兼并企业或所购企业欠税的,可视为不具备兼并和购买的资格,不允许其实施兼并和购买行为。对于采取“金蝉脱壳”手段逃避欠税的,应授权税务机关依照新企业是否继续使用老企业经营场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技术力量及职工等界定标准,确认是否由新企业承继老企业欠税,并切实强化欠税追缴的执法手段,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3)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征管的力度。应迅速扭转那种重公有制企业税收、轻个体税收,重大税、轻小税的旧观念、旧做法。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征管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管理办法;要从个体税收的征管实际出发,以及时足额征税为目标,不仅明确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的责任,也要明确税务人员及时足额征税的责任;要在个体税收综合治理和综合服务上下工夫。税务机关要紧紧依靠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与工商、银行、、政法、交通、城建、街道、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协调配合,在加强税收监控综合治理的同时,为个体私营业户提供综合服务,把综合治理与综合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既收好个体税收,又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效果。
6.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变基层“任务治税”的状况。应紧紧抓住政府改革和人员精简分流的机遇,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变“以支定收”为“量入为出”;变“扩大税收任务保财政”为“发展经济保财政”;变“吃饭财政”为“生产效益性”财政,从而,逐步改变基层“任务治税”状况。
7.大力推进税收属地管理体制。应在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前提下,大力推进税收属地管理体制,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都应由税务机关按地域切块实施征收管理。这样不仅有利于就近密切监控税源,提供方便、快捷的税务服务,增强征管有效性,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也有利于当地政府大力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由此引起的财政收入级次变化,应通过将内资企业所得税改为共享税,以及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以优化资源配置,优化资本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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