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三大配套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11 07:29:15
核心内容:工商总局为了更好地实施最新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出台了五部规章作为配套方案贯彻落实,这一系列的配套方案,规定的内容包括了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的具体操作办法、企业异常经营名录的操作程序和条件、对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内容和要求等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了“操作指南”
——工商总局发布一系列企业信息公示配套方案
国家工商总局27日正式发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为落实10月1日即将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供了“操作指南”。
如何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了企业的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并对其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根据工商总局制定的抽查办法,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依法被列为抽查对象的企业应当配合检查,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哪些企业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
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是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
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统一公示。
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纠错。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但如果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这会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满3年前的60日内,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如何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且应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公示的信息首先包括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公示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根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果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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