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公司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1-02-27 17:55:15
案情:
被告人金玉德,原北京市潞联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人金玉女,原北京市潞联出租汽车公司会计。
被告人杨燕兴,通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干部
被告人金玉德任北京市潞联出租汽车公司法人代表、经理,被告人金玉女任该公司会计。2000年11月至12月间,二被告人在公司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在其均差注册股金的情况下,开出日期为2000年11月27日,金玉德出资75万元,金玉女出资42万元的资金往来发票,并送清偿经营中负债的来源,这就是所谓的责任财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追及股东。权利于义务相对应,既然股东享受了有限责任的权利,必定要付出不得再抽回或直接支配公司财产的代价。
金玉德三人作为大股东非法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必然减少公司财产,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公司财产的减少最终结果是,当公司财产不能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被宣告破产,债权人受偿比例就会降低,甚至得不到任何清偿。此外,大股东利用自己控制公司的优势,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实际上是变相得超出持股比例分配,有违同股同权的原则,必然会危害小股东的利益。
3、金玉德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定罪判刑。主体上,金玉德、金玉女分别为北京市潞联出租汽车公司经理和会计,杨燕兴虽然不是该公司工作人员,但是他积极为金玉德、金玉女职务侵占行为出谋划策,并帮助二人起草文件,根据我国刑法的传统理论,杨燕兴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从犯;主观方面,三人均具有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故意,从三人以侵占款项用于弥补欠交的出资来看,三人对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是明知的,在明知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况下,仍然将公司财产以奖金的形式私分,具备了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金玉德、金玉女私分公司37万元,是利用了职务便利。金玉德作为经理,有权力支配公司财产,而金玉女作为会计,是公司财产的经手人,正是这样的便利条件,使三人顺利的将公司财产转变成了自己的出资。杨燕兴虽然不是公司职员,但是他在私分过程中起了帮助作用,可以作为从犯。
客体方面,如前所述,他们不仅侵犯了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侵犯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管理秩序,极大危害了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
综上所述,金玉德、金玉女、杨燕兴三人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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