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股权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20-11-24 20:00:15
我国《股权收购的形式控制A公司,达到绝对控股权,控制A公司,因此提出2300万元的高价进行收购。乙公司提出的条件就是24名股东必须将其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他才购买,否则他一点都不接受转让。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24名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此时丙提出,我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我经济条件有限,只能接受其中12名股东30%的股权转让。丙提出优先购买权后,无疑导致股权转让陷入僵局。
问题的提出:24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是作为一个股权转让整体,还是分别各自的股权转让?丙提出优先购买权是否必须整体购买呢?还是24名股东是分别不同的股权转让方,丙有权针对每一个股东分别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24名股东可以约定我们的股权转让是整体出让,受让方也必须是整体购买,否则我们不进行股权转让。第二种观点认为,24名股东是分别不同的股权转让方,丙有权针对每一个股东分别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股权转让的主体是分别每一个股东,24名股东是分别不同的股权转让方。24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不是整体转让,不可能是24名股东和受让方签订一个转让合同,而是24名股东和受让方签订24个股权转让合同。倒不是笔者非要把简单的事情搞得复杂,而是因为24名股东分别为不同的民事主体,分别行使不同的股东权。在24名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是每个股东分别征求其他所有股东的意见,而不是24名股东作为一个整体,要求向外转让股权时。如果是24名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向外转让股权,那么在行使表决权时,那也必须是一个整体,既只能行使一个表决权,不得行使24个表决权(在以股东人数计算表决权时),而在实际中,24个股东一直是作为不同的股东,分别行使表决权。所以说,是24名股东分别转让股权,丙针对每一个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权分别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丙针对每一名股东,可以分别行使优先购买权,丙可以只购买其中的任何一个股东的股权,也可以仅购买其中若干名股东的股权。
此种情况与股东能否部分优先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是不同的,因为在部分行使优先股买权中,出让股东是一个民事主体提出的一个要约,受让股东不得变更,如果变更,视为提出新的要约。而24名股东提出的条件应该是24个要约,受让股东有权针对每一个股东作出承诺与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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