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的财务会计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4 09:46:15
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针对我国公司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秉持现代公司法理念,增加了一系列新的制度,特别是许多规定更加注重了可操作性。它的实施必将会对企业的财务及审计等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就新《公司法》下如何建立完善的与之配套的财务会计制度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新《公司法》设计了完善的资本制度,降低了成立公司的门槛,提高了资本运作的效率。但现行会计制度中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财务规定,急需完善会计准则,增加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新《公司法》降低了董事会决定。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此规定改变了注册会计师在公司审计中重要而又脆弱的地位,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因此应尽快修订完善《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强化会计师审计责任,规范社会审计的秩序,净化执业环境,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一改旧法行政管理法规的面孔,抹去旧法计划经济的痕迹,针对公司实务的迫切需求,秉持现代公司法理念,大幅调整了旧法条文,增加了一系列新的制度,特别是许多规定更加注重了可操作性,其施行必将会给企业财务制度带来很大的影响,本文就目前受《公司法》影响所考虑到的一些相关的财务审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尽快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指导财务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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