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中强行平仓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06 21:32:15


  强行平仓即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在特定的情况发生后,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对期货公司或客户的交易部位进行部分或全部强平,以期达到一定的风险控制水平的一种风险控制手段。

  期货交易是转移市场风险的有效途径,但期货交易本身也是充满了风险,换言之,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为了对期货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是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一旦期货市场期货价格波动使规定的维持保证金不足时,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权通知期货交易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对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期货交易者的期货持仓,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可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及时控制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一般的期货交易所都在自己制定的交易规则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

  由于我国期货法规没有对强行平仓作出规定,学术界对强行平仓的法律问题也众说纷纭各执一说,如强行平仓是权利还是义务,还是既是权利和义务,这给平仓主体正确实施强行平仓,以及司法部门处理这类纠纷带来了标准上掌握不一致。因此,正确分析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解决理论上对强行平仓相关分歧问题,对于严格控制市场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稳定和有序发展,促进司法解决这类纠纷,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强制平仓是国家政策和法律赋予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的职能手段。

  纵观西方期货业发达的国家,期货市场的发展已有百多年历史,在此曲折的发展进程中,为将期货市场的风险囿于可控范围之内,控制的风险的手段也不断出台,强行平仓就是其中之一。开始,一些期货交易所在其自律规章里进行了规定,后来,,关将强行平仓的权利扩展到期货公司。所以,只有明确强制平仓是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进行市场风险职能手段的法律属性,才能正确认识到强行平仓及区分行使控制期货市场风险职能的法律后果。

  按目前我国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有权实施强行平仓的主体是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发现期货公司结算保证金不足时,通过合理通知期货公司自行减仓或追加保证金后,期货公司不作为时,行使强行平仓的权利。期货公司在发现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时,履行合法程序后,客户不作为时,行使强行平仓的权利。

  (二)实施强行平仓是强平主体的权利。

  强平主体是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控制期货市场风险和规范期货交易的职能主体。强平是国家政策和法律赋予强平主体的权利。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规则强行平仓发生的费用,由被平仓的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客户追偿。期货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第三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强平是强平主体的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则具有实施的可选择性,可以采取也可以不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