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破产保全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22 00:45:15


  〔提要〕目前,我国对经理等等)采取限制居住自由、通讯自由措施或拘传债务人到庭。如果债务人有具体的事实迹象,足以认定其有离开居住地、有逃亡之虞或债务人有隐匿毁弃其财产的危险,,以防止其逃亡、隐匿、毁弃其财产。当然,,必须有法定的原因,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1、破产保全的时效性。

  依据目前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从破产受理开始,因而破产保全也从破产受理开始,但在申请后受理前的这段时间内债务人的行为就难以控制,依国外破产法来看,大部分国家的破产保全是从破产申请开始的。因此,笔者建议将来我国破产保全应从破产申请开始,以便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破产保全是一种暂时性的控制措施,各国一般都认为破产保全申请须在破产宣告前提出。这是有其道理的,因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再实施保全处分,与清算组的支配权相矛盾。但从我国破产实践来看,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企业仍有可能隐匿财产或财产仍有可能受到哄抢的危险,此时清算组为防止破产人隐匿财产或防止财产的流失,,实践中,。,。笔者认为,破产保全原则上应限于在破产宣告前提出,在破产宣告后,如确需对财产保全的,必须要基于清算组的申请,这样就不会与清算组的支配权相矛盾。。当然,在破产宣告后,对人的保全就不存在了,因为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人身限制已由破产法直接规定。,对破产保全的效力终于何时,各国一般都认为清算组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保全的效力终止。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情况,如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破产保全的效力于和解协议生效时终止;,任命临时财产管理人时的,财产交付临时管理人时破产保全效力终止,对破产宣告后提出破产保全的,破产保全的效力应以清算组接管这部分保全的财产时终止。当然,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2、破产保全的条件及程序。综合以上陈述,笔者认为,破产保全的条件可概括为以下两点:(1)债务人可能有转移、隐匿、毁弃财产及商业账簿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2)债务人居无定所,有逃亡嫌疑。申请人提出破产保全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的且符合条件的,裁定实施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可裁定驳回。,裁定下达后可立即实施。对破产保全裁定能否上诉,笔者认为,此裁定下达后就立即生效,不能上诉,但可以复议一次,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如需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