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转让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2 21:00:15
近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转让问题一直是困扰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一个突出问题,虽然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政策规范,但现实中与此有关的一些问题却长期存在,而且在理论界、法律界对此问题也时有不同的见解和争论,因此,似需进一步加以研究和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目的和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管理人员难以解答的一个头疼的问题。从这个判例看,无论民政部门认可与否,,而类似的判决结果,并非孤例,据笔者了解,。长此以往,民政部门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的权威性将受到削弱,而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营利性经济组织相比,由于各自的组织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对组织的所有者权益的不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虽然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类似于医院、民办学校等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可得利益空间。因此在现阶段,出资转让的现象不可避免。而大量出资转让的现象的出现,使得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已经不可回避。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虽然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我国法律对此尚存在一定的缺位,目前仅有法律效力等级较低的一部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一部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加以规范。对于此类问题并没有什么明确规定,有的仅仅是一些政策解读和理论性的见解。在这个问题上严格讲民政部门一直是缺位的。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此尽快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与法学界共同探讨研究,积极推进有关的立法。民政部门的有关的政策应当充分考虑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现状,不能超越现阶段的发展水平。要实事求是地研究制定相关的游戏规则,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形成规范的财产权转移、退出的机制,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层面加以确定,使原本大量已经存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转让问题浮出水面,有章可循,从而化解因此而产生的种种矛盾,增强民政部门作为民办非企业的我登记管理机关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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