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发布时间:2019-12-14 09:34:15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一致;

  (1)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和核准人应填写“受理审查意见”和“核定结果”,“受理审查意见”统一规范为;经审查,提交文件、证件齐备,建议准予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定结果“统一规范为:“准予分公司注销登记”,并应由审查员、核准人在相应的“签字”栏亲笔签名;

  (2)“收缴营业执照情况”应由公司申请人和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亲笔签字;

  (3)公司登记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填写“注销文件证件归档情况”栏,一般可填写为“档案材料已归档”;

  (4)“受理日期”应为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接收文件,核发《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5)“受理通知书文号”应与《受理通知书》一致,“()登记受理【】第号”中()填写区县行政区划简称,【】填写年号;第号为顺序号。

  申请人是指受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自然人。该人应为公司或者分公司员工。具有资格的企业注册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公司的申请人。

  1.申请人应在本表中“兹指定(委托)同志......”的空格处填写本人的姓名,同时应在“负责办理项”空格处填写D,并应在D项中选择“注销”字样划“V”;

  2.“指定(委托)时限”是指委托申请人进行公司注销登记全过程的时间期限,一般应在半年以上;

  3.被委托(指定)人即申请人,应在“被委托(指定)人签字”处亲笔签字;

  4.委托人指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委托人签字(盖章)”处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本文书背面的方框内:

  (1)当被委托人是公司或者分公司员工时,粘贴其身份证复印件;

  (2)当被委托人是具有代理资格的代理人时,粘贴其代理人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指定(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