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滥用权利应对公司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9-10-01 23:30:15


  修改目的: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问题属于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层含义(第二款),目的在于保护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层含义(第三款),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删除了”的责任“)

  但是这样的规定似乎还是过于原则:首先对于”逃避债务“的界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认定,都是很棘手的问题,实践中也较难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