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及解决

发布时间:2020-10-03 20:54:15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被执行股权/国有股权/法律冲突/解决途径

  内容提要:优先购买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公司法》并未对各种具体情况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规范。对于司法程序中拍卖被执行股权以及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当前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与《公司法》《拍卖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在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应当寻找适当的途径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也存在,目前存在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B股之间同股不同权的问题就是典型。

  之所以要加上一个增量,是因为单纯以询价中产生的股东最高出价为拍卖保留价,如果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正好等于该保留价,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可以成交,此时将与询价中出价最高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因此,必须加上一个适当的增量以防止这种冲突。当然,在所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可直接以上述询价程序中所依据的基础价格为保留价进行拍卖。

  之所以要加上一个增量,是因为单纯以询价中产生的股东最高出价为拍卖保留价,如果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正好等于该保留价,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可以成交,此时将与询价中出价最高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因此,必须加上一个适当的增量以防止这种冲突。当然,在所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可直接以上述询价程序中所依据的基础价格为保留价进行拍卖。

  从理论上来说《公司法》是国家法律,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但根据目前我国的实践和社会利益,这种处理方式显然并不现实。实践中在处理国有产权转让时,仍然必须依据《暂行办法》,因此,只能在《暂行办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