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维权的新路
发布时间:2019-08-09 06:50:15
近日,,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999年3月,温永元、黄祖生投资组建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该公司向常熟市新港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租赁了原常熟中凯彭化棉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开展经营,生产中空棉涤纶丝。同年11月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章程约定的执行董事仅指法定代表人,与章程约定的董事会并不直接冲突。因此,被告援引公司法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规定在本案中并不适用,,也是该公司的董事。
关于主体适格问题,原告认为,原告是基于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因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董事忠实、勤勉义务,从根本上侵犯了原告基于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因此,主体是适格的。
被告认为,从原告的诉状来看,所涉利益是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的利益,而不是原告的利益,原告主体不适格,不存在被告对原告股东权的侵权行为。
对此,,原告基于被告的董事身份,以公司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为由,以原告的股东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在程序上诉讼主体并无不当,不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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